妇女周报 | 八千湘女,未完成的妇女革命!
妇女解放运动,任重而道远!
1950年,为响应建设新疆的号召,大量妇女进入新疆。当时之所以大量号召妇女进新疆,重要原因之一,是要解决新疆男兵的婚配问题。
这段历史,最近引起了极大争议,许多人对这段历史发出了激烈的批评。对此,环球时报作出这样的回应:
再伟大的历史,也会有不如意、甚至某些悲伤的细节。八千湘女中,肯定也会有令人唏嘘的个人故事。但她们是有尊严的,那种尊严如果用今天城市小资中流行的卿卿我我的尺度是很难衡量的。
中国的革命史和新中国的建设史总体上是一部上升曲,它无疑是复杂的,但它值得最严肃的尊敬。斜吊着眼睛、咧着嘴角看共和国的历史,或者是一种心理不健康的猥琐,或者是人云亦云的自以为是。
是谁斜吊着眼睛看共和国历史?
那么,我们来看看到底是谁斜吊着眼睛看共和国历史。
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开始实施,法律的第一条指出,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湘女进新疆的历史也开始于1950年,妇女进新疆后,特别是初期,不少女兵被干部包办婚姻。
这样的历史材料,除了在当年湘女的口述史如卢一萍的《八千湘女上天上》之外,新疆建设兵团本身内部的资料也有记载。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志编委会编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史料选辑》中讲到:
1953年,新疆军区政治处组织部长刘一村在会议上,批评有些干部不顾女方自愿与否,单纯为了照顾老干部,从各方面来所谓打通思想,使女方勉强同意,致使有的女同志说,“过去旧社会在家里父母包办,今天在部队上组织包办”。刘一村指出,这种行为导致女同志悲观、苦恼、工作不安心,甚至发生自杀行为。他代表军区督促各单位进行婚姻条例的专门学习,彻底实行婚姻自主原则。
另外,1953年8月3日,新疆军区党委《对农二师女精神病情况报告的复示》,提出采取一系列紧急措施,包括在全体妇女中同时进行一次正确的婚姻法教育,对妇女进行安慰和治疗疾病,不准禁止已订婚妇女和原来爱人通讯或扣押来往信件,绝对禁止强迫她们和原来爱人离婚、强迫断绝关系的行为,等等。
由此可见,当时进入新疆的妇女,由于婚姻以及各种问题,引发的自杀、精神病状况,已经引起了新疆高层的重视。
其实,当时由于干部包办婚姻,引发妇女产生自杀、精神病问题的,不仅仅在于新疆。
1951年6月30日,全国民主妇联妇女服务部在《妇女工作通讯》中总结婚姻法的贯彻工作,其中有一组数据:
在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中,常有不少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杀。如河北唐山专区1950年工发生妇女命案240件,山东省一年来妇女自杀者1415人,中南全区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因婚姻问题被杀及虐杀的妇女有一万人以上。
在这总结中,妇联批评了干部对妇女生命、人权的漠视:
另一方面某些干部对于妇女命案漠不关心,处理不及时,不严格也是有影响的。如河南淮阳十二区一个妇女因婚姻问题不满而自杀。
区长说:“死了死了吧。”
妇联主任向他说:“死了恶霸尚有人问(政府注意),为什么死了妇女你们不注意呢?”
区长回答:“死了恶霸要管,有政策规定;死了妇女,并没有政策规定要注意。”
甚至有些女干部,对此也漠不关心,如去年(1950年)六月皖北霍邱县曾连续发生虐待迫害妇女致死的事,但该县妇联负责同志却视若无睹,个别干部竟荒谬地说:“妇女本身有毛病,死了活该。”
有些司法机关对于杀害妇女的凶手,只判处两年徒刑,或者拖延不理,有些男人说:“打死老婆怕什么,大不过坐两年牢。”
所有这一切都表现了部分干部漠视妇女人权,对群众不负责任的严重错误。
1952年,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中说道:
封建思想和封建婚姻制度的参与,不仅在一部分人民中,甚至在不少的干部中,依然留有深固的影响。根据各方面的报告,许多地方带有封建思想的人仍有继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虐待妇女和子女等非法行为,而一部分干部竟对此种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或者有意予以宽纵、袒护,甚至他们本身也作出直接干涉男女婚姻自由的非法行为……
据不完全的统计,各地妇女因婚姻不能自主受家庭虐待而自杀和被杀的,中南区一年来有一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来有1245人,苏北淮阴专区9个县在1950年5月到8月间有119人。这些数字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严重的警惕。各级人民政府对此严重情形绝对不应容忍。
在1953年,周恩来再次作出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他说:
但至今还有大部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
如此多的史料,如此严重的问题,从新疆高层到国家高层,在当时都对干部包办婚姻引起的妇女悲剧如此重视。环球时报竟然认为这只是历史中的小细节而已!
到底是怎么样心理不健康的人,才会认为妇女婚姻问题只是“大历史”中无关紧要的一个小插曲?到底是谁斜吊着眼睛看共和国历史?难道不就是环球时报吗?
怎样才算妇女解放?
在环球时报看来,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因为妇女们“为自己参与了那段历史而感到骄傲。”
参与了新疆的建设,新疆发展起来了,妇女问题就微不足道了吗?妇女就解放了吗?
环球时报笼统地以“中国革命”和“新中国建设”的上升来理解妇女解放,简直倒退了60年。
1957年,全国妇联妇女干部学校部分学院对妇女解放问题展开了讨论,讨论记录记载在了《妇女工作》上。
其中,学员们得出共识,妇女解放了没有,可从三个方面来看,即:反动统治阶级推翻了没有?私有制消灭了没有?束缚妇女的法律取消了没有?
在土改没有完成,干部包办婚姻严重的情况,新疆的本地妇女与援疆妇女明显依然遭到不同的束缚。为什么今天讨论当时妇女的遭遇,成了“城市小资中流行的卿卿我我”呢?
而且在当时的讨论中,有同志认为:看男女平等问题,要实事求是,不能硬比或绝对化,非要男的干啥,女的也干啥才算平等,这是不恰当的。
而在维族学者迪娜古丽的研究《族群、政治与婚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的维吾尔族妇女》中,就有资料记录:
双重负担问题成为“新中国”妇女的突出问题。在兵团中亦是如此。妇女除与男性一样必须按时出工劳动外,传统性别分工中女性的工作也少有男性来分担……
在田间不亚于男性繁重程度的劳动,使得妇女们至今仍在清楚地描述自己身体的疲倦和痛苦……
1950年代,按照当时的规定,男女的食物分配是不平均的。男性职工通常一天可以获得一斤馍馍,而女性一天则能获得大约7两的馍馍。
实际上,种种非常态的劳作境遇致使兵团妇女中闭经、子宫脱垂等妇科疾病频发。
援疆妇女们在社会劳动中从事着与男性一般的工作,但在家庭上却基本承担所有劳动,而且在物资分配上也得不到公平。
根据可以查阅的资料,干部包办婚姻的问题,新疆乃至全国地区,在1954年后都得到改善了。但在男女同工同酬,以及家庭分工的问题上,这些问题都一直或明或暗地延续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参与了社会主义建设,顶起了半边天,他们为此而骄傲,同时也为男女平等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现实条件。但是,由于传统的对妇女家庭劳动的偏见,对女性生理差异的忽视,包办婚姻的问题改善后,妇女解放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封建残余和官僚主义
——50年代妇女解放的障碍
如果从历史来看,建国后特别是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新中国的婚姻自主状况确实是得到了大大改善。但在50年代初期,由于封建经济基础依然存在,封建习俗与思想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依然存在。
周恩来在1953年的指示中说:
现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及城市中厂矿的民主改革业已在全国基本完成,我们已有可能而且必须在胜利的反封建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由此可见,当时中央政府推进婚姻法落实的思路,是先破除封建经济制度,以此为推进婚姻法落实的基础。
由于民族问题等,新疆的封建主义残余思想更加牢固,而且土地改革运动的推动也是非常谨慎的,直至1954年才宣布完成。尚未完全破除的封建经济制度,必然对妇女解放运动造成极大的阻碍。
援疆妇女的婚姻问题主要是干部的官僚主义问题,而这一点在部队中更难处理。在新中国前三十年,国家高层一直用各种方式反对官僚主义,但由于缺乏基层有效的群众运动,效果一直欠佳。时至今日,官僚问题更加变本加厉了,这是官僚主义的胜利,人民的失败。
总结
在家庭分工的问题上,体现了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们的缺陷。她们曾经认为,只要私有制经济基础被消灭、妇女进入社会劳动,妇女就可以实现解放。
在当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私有制经济几乎被消灭,但私有制遗留的思想残余和官僚主义思想并未被消灭,当时妇联为妇女解放做了大量工作,但问题仍然严重,包括家庭的男女分工,男女同工不同酬,工作中忽视性别差别等。
以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掩盖经济发展中各种对立的矛盾,忽视弱势的一方,这不正正是最典型的资产阶级历史观吗?一律把批评的声音理解为对新中国历史的抹黑,对历史问题一概而论,这只会让历史上的反革命因素更好地保存下来,真正地阻挡中国的革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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